臺東縣綠島鄉民代表會議事旁聽規則
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會議除依本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七條之規定,由主席或代表三
人以上提議或列席人員之請求,經會議通過舉行秘密會議時,禁
止旁聽外,均公開舉行。
第 三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會議主席或本會員工可拒絕其旁聽:
一、 攜帶兇器者。
二、 酒醉鬧事者。
三、 隨帶幼童者。
四、 精神異狀者。
第 四 條 旁聽人應入場前,向服務台工作人員辦理登記。
第 五 條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席位時,得限制入場。
第 六 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。
第 七 條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,如於會場喧嘩或妨害秩序,
不聽制止者,會議主席或本會員工可令其退場。
第 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